(2015)金婺商初字第3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晓芬、金华市万紫千红苗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晓芬,金华市万紫千红苗木有限公司,浙江丁丁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浙江开源置业有限公司,郭宇凯,韩志龙,杨育芬,韩琛,金余道,金文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228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刚。委托代理人:宣建亮。被告:徐晓芬。被告:金华市万紫千红苗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宇凯。被告:浙江丁丁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志龙。被告:浙江开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余道。被告:郭宇凯。被告:韩志龙。被告:杨育芬。被告:韩琛。被告:金余道。被告:金文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晓芬、金华市万紫千红苗木有限公司、浙江丁丁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浙江开源置业有限公司、郭宇凯、韩志龙、杨育芬、韩琛、金余道、金文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 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廖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