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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杨商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德兵与韩连臣、韩连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兵,韩连臣,韩连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商初字第00457号原告李德兵,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林,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连臣,居民。被告韩连军,居民。原告李德兵诉被告韩连臣、韩连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德兵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兵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德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