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9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向培国与重庆市致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培国,重庆致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9778号原告向培国。委托代理人胡义松,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致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金陵路8号四季花城9栋6单位401,工商注册号500101000044774。法定代表人牟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军,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培国与被告重庆致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义松、被告装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培国诉称,被告将其承包的重庆市梁平大世界酒店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已按约定完成工程,且已交付业主使用,被告尚欠原告部分劳务工资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1863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劳务公司辩称,尚欠原告劳务费属实,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因原告所完成劳务存在质量问题需维修;另原告尚欠部分工人工资。经审理查明:被告将其承包的重庆市梁平大世界酒店装饰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原告组织工人完成上述装饰劳务。2015年2月10日被告出具《梁平大酒店5楼、6楼装饰工程结算清单》“关于梁平大世界酒店向培国班组5F、6F装饰工程结算清单总额712563元,已支付690700元,未支付金额为21863元。”同月1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牟林在清单上批注“此结算清单2个月内付清”。本院认为,原告向培国已按被告装饰公司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迟延支付应当承担资金利息。对于被告提出原告完成的劳务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且未明确提出反诉,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尚欠其工人工资的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调整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致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1863元,并从2015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4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3元,由被告重庆致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并同时提交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确有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宏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