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6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郑贤明与徐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249-2号原告郑贤明,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巴南区二圣镇二圣正街83号附2号,身份证号码510222196510245953。被告徐胜,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住巴南区化龙路339号附6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贤明与被告徐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日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现原告郑贤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贤明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10元,本院减半收取1255元。审 判 长 毛 喻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荣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