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9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龚建东与刘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947-2号申请执行人龚建东,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刘海霞,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龚建东与被执行人刘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以(2015)石大执字第94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海霞名下宁B****号宝马牌汽车一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海霞名下宁B****号宝马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