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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卢某、吴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农民。2015年7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农民。2015年7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吴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洁、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14日3时许,被告人卢某伙同吴某窜至怀来县沙城镇长城北路奇缘网吧内,用手拧开电脑机箱将三块英特尔i54460型CPU、四块金士顿8G内存条盗走。经鉴定,三块英特尔i54460型CPU价值人民币3135元、四块金士顿8G内存条价值人民币1102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237元。2、2015年7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伙同吴某窜至张家口市宣化区府城南大街路北纵横网吧内,用同样手段将三块AMD640型CPU、七块金士顿牌内存条盗走。经鉴定,三块AMD640型CPU价值人民币990元,七块金士顿牌内存条价值人民币357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347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被盗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二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84元,其行为均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卢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对二被告人可酌情处罚。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犯盗窃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慧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广亚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