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3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静敏与被告中牟县姚家镇车棚张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静敏,中牟县姚家镇车棚张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695号原告孙静敏,女,1990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建军,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系孙静敏的父亲。委托代理人袁玉忠,中牟县八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牟县姚家镇车棚张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孙照印,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尹占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静敏与被告中牟县姚家镇车棚张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付晓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静敏的委托代理人孙建军、袁玉忠和中牟县姚家镇车棚张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的组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村永久性居民,在该村一直享有各项村民待遇。2015年8月25日左右被告在土地调整时将原告的责任田收回,现在被告村民组有预留机动地,被告以部分村民代表不同意为由拒绝给付,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分给原告1.2亩耕地。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案中,主要是涉及到耕地的承包、经营,原告是否能够享受到村民待遇、是否享有承包地的承包资格,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静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