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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吉林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上海路6号。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泰然211栋工业厂房第2层东。申请执行人吉林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01.1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自动履行1,023,914元,经查,已实际存入本院执行账户。2015年11月2日本院依法扣划该单位银行存款10,250元至本院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实际领取全部执行款。另执行费12514元由被执行人实际负担。鉴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已实际到位,故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大勇审 判 员 :刘忠军审 判 员 : 刘 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 吉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