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152号原告姚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于2014年9月7日受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马勇军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姚某某不能提供被告马勇军具体居住地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造成本院无法正常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予以退还原告姚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开元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