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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152号原告姚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于2014年9月7日受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马勇军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姚某某不能提供被告马勇军具体居住地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造成本院无法正常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予以退还原告姚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开元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