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3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赖登运与广州市永隆染整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登运,广州市永隆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785号申请执行人:赖登运,住广西。被执行人:广州市永隆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林汉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永隆染整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权属于被执行人广州市永隆染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静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