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行与钟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路32号。代表人张永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汉斌,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钟金梅。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行申请执行钟金梅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过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钟金梅所有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下廓街65-1号1103房屋一套(预告权证号:××号),本院已于2015年7月20日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因被执行人钟金梅现在去向不明,暂时无法处置查封的房屋。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又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审 判 员 甘 宇代理审判员 叶海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昌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