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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8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陶金禄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金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8093号罪犯陶金禄,男,1967年6月10日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富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作出(2005)文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金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2005)云高刑终字第25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2874号裁定书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〇一〇年六月六日、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陶金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陶金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〇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陶金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金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6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