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江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某申请执行成都某某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成都某某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江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袁某。被执行人成都某某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兵。袁某申请执行成都某某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温劳人仲委裁字(2015)温江民初字第5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某某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15)温江执字第561号案件的被执行主体系同一被执行主体,为了便于统一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已依法将该案与其合并,故本案只有待(2015)温江执字第561号案件执行回执行案款后,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温劳人仲委裁字(2015)温江民初字第51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成都某某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袁某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超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肖 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