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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董见贵与李爱连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终字第01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见贵(又名董建贵),男,汉族,住义马市新区三十铺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连,女,汉族,住义马市新区三十铺社区。委托代理人梁照志、董志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董见贵因与被上诉人李爱连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见贵、被上诉人李爱连的委托代理人梁照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8月12日8时许,董见贵因放置游船与李爱连发生争执,将李爱连打伤,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义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对董见贵打伤李爱连的行为判决董见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董见贵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三刑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董见贵现在洛阳市监狱服刑。李爱连受伤后,于2014年8月12日到义煤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9月3日出院,实际住院天数22天,陪护1人,医疗费用为3977.76元。李爱连的受伤情况经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鉴定费700元。另查明,母亲张某某健在,1928年5月7日出生,李爱连同胞兄弟姐妹六人。关于李爱连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其有关赔偿数额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来计算,即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经核算,具体项目和数额如下:1、医疗费3977元,李爱连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误工费按住院22天计算为1470.17元;3、护理费1470.17元;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按每天30元计算为660元;5、伤残赔偿金48782元,李爱连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6、按李爱连同胞兄弟姐妹六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用1310.5元,符合法律跪地,予以支持;8、鉴定费700元;9、交通费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为200元;以上共计58569.84元。原审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爱连被董见贵打伤,董见贵应对李爱连受伤所产生的损失予以赔偿。李爱连要求董见贵赔偿61040元,部分数额过高,高出部分不予支持。董见贵辩称,李爱连的伤为老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董见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李爱连各项损失共计58569.84元;二、驳回李爱连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李爱连承担54元,由董见贵承担1272元。宣判后,董见贵不服,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董见贵与李爱连在2014年8月12日发生纠纷是事实,但董见贵没有打李爱连,李爱连脸上是老伤,刑事案件目前正在申诉中;2、李爱连绝大多数的损失均是根据非董见贵造成的伤进行计算的,当然不应由董见贵承担。请求驳回李爱连的诉讼请求。李爱连答辩称:1、李爱连的伤是董见贵造成的,该事实已由生效刑事判决确认;2、董见贵将李爱连打伤,李爱连由此产生的损失当然应当由董见贵承担。原审确定的李爱连损失是正确的。请求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2014年8月12日8时许,董见贵因放置游船与李爱连发生争执,将李爱连打伤,该事实已经生效法院裁判文书确认,董见贵又没有提供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确认其打人事实的证据。故董见贵关于其没有将李爱连打伤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关于李爱连因本次受伤损失数额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董见贵作为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董见贵关于其不应承担李爱连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上诉人董见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李小敏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