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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丛文滋与曹守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文滋,曹守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706号原告丛文滋,男,68岁,汉族,通化市人,农民,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曹守业,男,57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文滋与被告曹守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文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大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