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丛文滋与曹守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文滋,曹守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706号原告丛文滋,男,68岁,汉族,通化市人,农民,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曹守业,男,57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文滋与被告曹守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文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大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