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唐山市定福实业有限公司与王翠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61号原告:唐山市定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原唐山一中对面)。负责人:董庆柱,职务董事长。被告:王翠红,个体经营。本院审理原告唐山市定福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翠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定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定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517元,减半收取758.5元,由原告唐山市定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