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石健和刘永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健,刘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206号申请人石健,男,1991年2月25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阿拉营村公路****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刘永利,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民政局后胡同**号。身份证号:×××。申请人石健与被申请人刘永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健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刘永利驾驶冀H024**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石玉民自愿以其所有的冀HM19**号、冀HM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为申请人石健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永利驾驶冀H024**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石健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立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