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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刘昌海与章永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永泉,刘昌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永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昌海。委托代理人王田民,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泽,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章永泉与被上诉人刘昌海合同纠纷一案中,虽章永泉递交了上诉状,但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淑一审 判 员  胡建华代理审判员  关俊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鹏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