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刑减字第02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尤新存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尤新存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2707号罪犯尤新存,男,1958年4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31日作出(2005)西刑二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新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百万元。被告人尤新存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6日以(2006)陕刑二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2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1月26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5月30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尤新存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5个,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获积极25个,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尤新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新存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别周玲审判员 刘汉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