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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南京柯尼模型制作有限公司与马鞍山老报馆嘉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柯尼模型制作有限公司,马鞍山老报馆嘉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981号原告:南京柯尼模型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顾用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明,南京柯尼模型制作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马鞍山老报馆嘉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朱正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柯尼模型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老报馆嘉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柯尼模型制作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南京柯尼模型制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京柯尼模型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33元(已减半收取),由南京柯尼模型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