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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李某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李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345号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2015)横民初字第0079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白某电缆线款5845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15年1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2710111401109000825265的存款2205.36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白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1345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