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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彦兴、王海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荣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彦兴,农民。被执行人王海红。被执行人彭蒙蒙。被执行人曹孔贞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红、刘彦兴、彭蒙蒙、曹孔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海红、刘彦兴、彭蒙蒙、曹孔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红、刘彦兴、彭蒙蒙、曹孔贞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海红、刘彦兴、彭蒙蒙、曹孔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传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