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7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某小贷公司、钟某、张某、张某与被告高某、奥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小贷公司,钟某,张某,高某,奥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782号原告某小贷公司。原告钟某。原告张某。原告张某。被告高某。被告奥某。原告某小贷公司、钟某、张某、张某与被告高某、奥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某、奥某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小贷公司、钟某、张某、张某撤回对被告高某、奥某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1630元,退还原告某小贷公司、钟某、张某、张某。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雄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