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与杨士强、孙传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杨士强,孙传芬,杨士栋,李炳专,杨士金,刘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鹿云,行长。被执行人杨士强。被执行人孙传芬。被执行人杨士栋。被执行人李炳专。被执行人杨士金。被执行人刘桂霞。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申请执行杨士强、孙传芬、杨士栋、李炳专、杨士金、刘桂霞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士强、孙传芬、杨士栋、李炳专、杨士金、刘桂霞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67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任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