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单新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新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62号原告:单新向,男,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秦飞,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王前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新向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新向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新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新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新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仇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