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罪犯聂占垌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2666号罪犯聂占垌,男,1990年11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农民,住该县松山镇青林村半坡组,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紫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占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于2010年2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综合记功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聂占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9月获得综合记功。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聂占垌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聂占垌予以提请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