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33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吴雪峰,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战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