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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33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吴雪峰,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战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