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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利涛与杨芳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26号申请人何利涛。被申请人杨芳红。申请执行人何利涛与被执行人杨芳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9月17日本院作出(2014)成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由被告杨芳红返还原告何利涛转让费66800元。判决生效后,何利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芳红至今未履行。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判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执字第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琼审 判 员 张 浩人民陪审员 郭 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