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24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凤英与徐彦璋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英,徐彦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458-2号申请执行人张凤英,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彦璋,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1109号张凤英与徐彦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彦璋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徐彦璋名下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彦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徐彦璋暂无履行能力,对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执行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