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青岛启富工贸有限公司与武汉万麟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武汉万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启富工贸有限公司,武汉万麟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武汉万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199号原告:青岛启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XXX。委托代理人:张成杰,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万麟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XXX。被告:武汉万麟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启富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万麟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武汉万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青岛启富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04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相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