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长治市郊区某事务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342号原告牛某某,汉族,住长治市城区。委托代理人裴某某,山西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市郊区某事务管理中心地址:长治市延安中路。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管理中心职工。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山西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长治市郊区某事务管理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牛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龚垣峰人民陪审员 安静华人民陪审员 崔秋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冀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