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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2540号原告王某甲,男,1989年3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孟凡新,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某乙,女,1987年11月5日生。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路宏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孟凡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15年4月30日进行了见面,被告收取原告彩礼26000元,并带去一些礼品,见面之后都是电话联系,5月4日,经媒人中间说和让进行换帖,原告给媒人80200元直接交给被告,还带去了24家礼品(其中有78000的换帖礼,2000元是抄好、送好钱,200元是给被告的母亲买衣服钱),订婚仪式完毕后,并定于2015年农历九月十六结婚。之后,被告给原告打电话对所定的结婚时间不太满意,8月15日,原告到被告家为了确定结婚日子,被告及其父母均不同意,让与父母再进行协商,过了两天,原告再次给被告打电话联系,被告连电话也不接,联系上后被告却又不同意该婚事。无奈,原告及父母找媒人让到被告家协调,被告及其父母也均不同意结婚,经媒人多次找被告方,被告将媒人送去的换帖礼80000元已给付,对收取原告的见面礼不予返还。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支付收取原告的彩礼26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4月30日按照民间风俗举行见面仪式,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26000元,2015年5月4日原告给付被告换帖礼78000元,抄好2000元,换帖时退回2000元,共计104000元。后未经原告方同意,被告方经媒人手退回现金80000元,下剩24000元见面礼未退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彩礼,现原、被告婚姻未能成就,被告依法应当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见面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案情,以酌定被告返还见面礼20000元为宜,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王某甲见面礼2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25元,由被告王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路宏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