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综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烟台海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综初字第27号原告:张某,烟台亚通汽车配件厂工人。被告:烟台海洋医院。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49号内2107号。法定代表人:王行凯,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于建伟、王冰,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烟台海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