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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综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烟台海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综初字第27号原告:张某,烟台亚通汽车配件厂工人。被告:烟台海洋医院。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49号内2107号。法定代表人:王行凯,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于建伟、王冰,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烟台海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