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扎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吕某,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王某诉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某于2015年11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晓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薇附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