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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章日臣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日臣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刑初字第4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日臣,农民。1999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04年6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0年7月7日因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2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辩护人李灼顺,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日臣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不公开的理由是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日臣及其辩护人李灼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章日臣酒后欲与被害人袁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袁某拒绝。后章日臣以带袁某去吃夜宵为名,将其乘出租车骗至三门县海游街道田湾水库路边。在袁某不愿下车情况下,强行将其拉下出租车。出租车开走后,章日臣在偏僻深山冷岙的水库坝上欲强行与袁某发生性关系。因深夜漆黑、四周无人从而惧怕章日臣等原因,造成袁某的心理恐慌而不敢反抗,遂被迫与章日臣发生性关系,袁某在安全回家后立即报案。2015年8月22日,被告人章日臣主动到三门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日臣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人叶某、章某甲、陈某、杨某、章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视听资料,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前科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日臣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日臣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日臣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日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良挺人民陪审员  叶枝茂人民陪审员  王方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章彩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