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5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5174号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开县云枫街道办事处龙珠社区平桥车站二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晓霞,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琴,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大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段辉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