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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郭玉峰与栗凤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峰,栗凤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峰,男。被执行人栗凤义,男。本院在执行(2015)清民初字第124号郭玉峰与栗凤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