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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尹立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立生,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尹立生,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遂昌县。被执行人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程溪镇浮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138176-4。法定代理人黄建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立生与被执行人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23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