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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2090号被告:伍某某,女,生于1987年2月5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黄英,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男,生于1986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应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