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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孝法与合肥瑶海区卓宇货物配载部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法,合肥瑶海区卓宇货物配载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575-1号申请执行人:王孝法,男,195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卓宇货物配载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负责人:邓运虎,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孝法与合肥瑶海区卓宇货物配载部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合瑶劳仲裁字第29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有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