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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伟、林俊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伟,林俊容,林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28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施云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剑平,男,汉族,住仙游县。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陈伟,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俊容,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金国,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伟、林俊容、林金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伟、林俊容、林金国至今未履行。本院向金融机构及房屋、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