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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8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刁×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孙×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054号原告刁×,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龚荣兰,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1,男,1980年6月2日出生。原告刁×与被告孙×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及其委托代理人龚荣兰,被告孙×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刁×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0年1月21日婚生女孙×2出生。婚后因与被告性格严重不合,争吵不断,而被告未尽家庭义务,双方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原告认为,维系婚姻的基础是双方存有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孙×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孙×2年满十八周岁;3、别克牌小轿车归原告所有;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孙×1辩称:我们有十多年的感情,通过7年恋爱结婚,我对我妻子的爱从来没有变过,我们还有一个五岁多的孩子,我不希望对孩子造成伤害。我也一直努力的在为家庭付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孙×2,(201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问,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感情。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劳动合同、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交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刁×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