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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黄智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黄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黄智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智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智生名下的号牌号码为XXX小型越野客车去向不明,另查明被执行人黄智生暂无其它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789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代理审判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子昊第1页共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