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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肖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肖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089号原告肖某甲。被告肖某乙。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原告肖某甲诉被告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肖某甲于2015年11月13日以已与被告肖某乙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辩论终结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甲负担。审判员  肖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硕校对责任人:肖彬打印责任人:肖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