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144号原告曾某甲,男,汉族,农民,住龙川县。被告高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诉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秋仁人民陪审员 甘 渊人民陪审员 谢伟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