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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144号原告曾某甲,男,汉族,农民,住龙川县。被告高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诉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秋仁人民陪审员  甘 渊人民陪审员  谢伟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