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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4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发正与李国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339号申请人陈发正,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板桥镇安勒村委会小龙潭村36号。被执行人李国林。申请执行人陈发正与被执行人李国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33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国林在银行的存款2318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