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4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发正与李国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339号申请人陈发正,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板桥镇安勒村委会小龙潭村36号。被执行人李国林。申请执行人陈发正与被执行人李国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33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国林在银行的存款2318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