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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恢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毓海与努尔多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毓海,努尔多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恢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张毓海,男,汉族,1958年5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努尔多拉,男,哈萨克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毓海与努尔多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的(2010)木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努尔多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225元,已给付500元,2725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木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长庚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谢里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