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谢泽荣与方彬、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泽荣,方彬,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谢泽荣,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方彬,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方彬,该公司董事长。谢泽荣与方彬、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船山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彬、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谢泽荣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694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千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