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商某、邵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邵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汝刑初字第0032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某,男,1966年8月16日,汉族,中共党员,汝南县××建设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06月24日到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同年07月03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0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邵某,男,1972年9月20日,汉族,中共党员,汝南县××建设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06月24日到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同年07月03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0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邵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某、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商某、邵某系汝南县××桥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工作人员。2010年至2014年,汝南县三桥镇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对辖区内房屋进行危房改造。根据文件规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农村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或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和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属对象等。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在满足基本的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住房竣工后,由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建设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发现申请户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退回补助资金;拒不退还的,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解决。”被告人商某、邵某被三桥镇政府任命为危房改造专职人员并具体负责本镇危房改造户项目初审、实施、验收、材料上报、发放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等工作。在汝南县××桥镇危房改造户新建房屋、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过程中,被告人商某、邵某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对新建房屋进行丈量,疏于监督管理,验收审核把关不严,致使134户危房改造户超面积建房,违规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1099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商某、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甲、王某甲、于某、李某、曹某、王某乙、张某、马某、王某丙、郝某甲、桂某、郝某乙、邓某乙、黄某、白某、房某、史某的证言,市、县2010年-2014年关于危房改造相关文件,2010、2011三桥乡政府关于危房改造的通知、实施方案,韩某、冯某、安易之讲话稿件,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汝南县××桥镇财税所查账证明,134户汝南县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汝南县财政局预算股、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汝南县××桥镇财税所、三桥镇财税所查账证明、附2010-2014年拨款相关手续,汝南县天龙地产测绘有限公司2010-2014年危房改造测绘现状成果报告、委托勘验书、勘查报告,被告人商某、邵某户籍证明、职业证明、检查、自首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邵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汝南县××桥镇危房改造户新建房屋、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建筑面积对新建房屋进行丈量,验收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向超面积建房的134户危房改造户发放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1099100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商某、邵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较轻,并能悔罪,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商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邵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海港审 判 员 左龙飞人民陪审员 司明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