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7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李桂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桂义,王亚爱,王转社,王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7367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军,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桂义,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亚爱,女,196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转社,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小平,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桂义、王亚爱、王转社、王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桂义、王亚爱、王转社、王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36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 箭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海波 来自